檢驗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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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RS-CoV-2 RNA(新冠病毒核糖核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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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驗
收費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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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VPCOVT、FVPCOVT1
FVPCOVS、FVPCOV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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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驗
收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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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疾病管制署給付標準與醫院自費檢驗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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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接受代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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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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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體需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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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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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檢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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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檢體/採檢容器:(A)FVPCOVT:(153)Nasopharyngeal swab / Throat swab / (81)RP拭子/保存液 (B)FVPCOVS:(26)Sputum / (35)50 mL無菌試管、(48)蓄痰盒 (C)FVPCOVM:(215)Nasopharyngeal swab / (81)RP拭子/保存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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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建議採檢量:痰液至少5 mL;其他檢體至少1 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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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採檢注意事項(病人準備):請參閱檢驗資訊系統檢體採集手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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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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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體傳送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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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採檢後立即以室溫傳送,無法立即傳送應保存於2-8℃。 (2)採檢人員將檢體包裝於第一層檢體袋,再將檢體套入第二層檢體袋。(3)將二層檢體袋包裝檢體置於檢體傳送專用硬質容器(具堅固、耐碰撞、防穿刺及防漏等特性之有蓋容器)。 (4)蓋好上蓋,直立方式放置於傳送箱,避免打翻或潑灑之機會。(5)以傳送箱送到檢驗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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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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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件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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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符合一般退件條件,請參見【檢驗資訊查詢系統】<檢體採集原則>「一般退件條件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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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特殊退件條件: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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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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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體之儲存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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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傳送前儲存條件:採檢後以室溫立即傳送,如無法立即傳送請保存於2-8℃,最多72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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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檢體上機(檢驗)前儲存條件:收件後,檢體儲存於2-8℃,最多72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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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:(A)病毒培養檢驗核酸、自費檢驗檢體及核酸:保存於-80℃冰箱,1個月。(B)通報來源之陰性驗餘檢體及核酸:保存於-80℃冰箱,1個月。(C)確診者相關檢體(含陰性、陽性驗餘檢體及核酸)保存於-80℃冰箱待回寄疾病管制署或備查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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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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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加(requesting additional) /複驗
(repeat)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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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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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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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一步檢驗(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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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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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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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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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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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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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告時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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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採檢當日16:00前檢體,當日發報告;採檢當日16:00後檢體翌日發報告。
(2) 8:00~16:00緊急檢驗,於收件3小時內發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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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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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驗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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恆溫核酸擴增技術 (Isothermal Amplification Technology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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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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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物參考區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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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egativ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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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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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應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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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新型冠狀病毒檢驗通報條件者、自費檢驗條件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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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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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床意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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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人為Negative。結果為Positive時,則代表檢體中含有SARS-CoV- 2 RNA,須配合臨床症狀判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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