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採檢須知 |
(1)檢體/採檢容器:urine/64號15mL無重金屬殘留離心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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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建議採檢量:尿量至少45 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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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採檢注意事項(病人準備):(A)不可在工作場所採檢以免汙染檢體。 (B)Random urine建議採集早晨第一次尿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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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檢體傳送要求 |
(1)傳送方式:以人工或氣送方式傳送 (2)傳送環境要求:於常溫(15~30℃)請採檢後8小時內送達;若無法於8小內送達請以2~8℃傳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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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退件條件 |
(1)符合一般退件條件,請參閱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【LAB-Manual-2.採檢手冊】一般退件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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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特殊退件條件:
稀釋尿液(尿液creatinine<20 mg/dL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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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檢體之儲存條件 |
(1)傳送前儲存條件:
於採集後8小時內送檢可儲存常溫(15~30℃);無法於8小時內送檢,於2~8℃可儲存21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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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檢體上機(檢驗)前儲存條件:
(A)可於8小時內檢驗,儲存於常溫(15~30℃)。 (B)無法於8小時內檢驗,儲存於2~8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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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:
(A)結果值≦150 μg/L:檢體放置2~8℃儲存2天。 (B)結果值>150 μg/L:檢體放置於2~8℃儲存2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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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追加(requesting additional) /複驗(repeat)條件 |
2天,符合檢體保存及採檢條件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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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進一步檢驗(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)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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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受理時間 |
24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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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報告時效 |
8 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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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檢驗方法 |
感應耦合電漿質譜儀(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-mass spectrometry,ICP-M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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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生物參考區間 |
<23 μg/L;參考值備註說明:特殊健檢管理分級建議指引之異常結果為≧150 μ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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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適應症 |
定量尿液中鉛濃度,協助診斷職業或環境鉛暴露之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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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臨床意義 |
鉛是一種有毒金屬,不僅使用廣泛且已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健康問題。造成血中Pb增加的因素:工業暴露、食入含鉛之油漆、釉藥等。Pb中毒會導致:ALA去水解酵素受抑制、厭食、胎兒神經系統缺損、神經傳導速度減緩、抑制Vitamin-D代謝活性、腹痛、嘔吐、過敏、呆滯、腦病變、貧血、周邊神經病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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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執行組別 |
(1)執行組別:品管教研組,(2)聯絡電話:04-8381456分機10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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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其他 |
委託彰化基督教醫院代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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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資料來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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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生效日期 |
2020/12/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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