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採檢須知 |
(1)檢體/採檢容器:Blood/2號黃頭管(Serum separator tube
Ⅱ);得用4號紫頭管(K2 EDTA)替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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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建議採檢量:1.5-3.5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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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採檢注意事項(病人準備):建議採檢時間為Trough,用藥後至少12小時或下次給藥前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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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檢體傳送要求 |
(1)傳送方式:以人工或氣送方式傳送 (2)傳送環境要求: (A)院內傳送:採檢後4小時內常溫送檢; (B)院外傳送:分離或分裝血清,以2~8℃傳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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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退件條件 |
(1)符合一般退件條件,請參閱【檢驗資訊查詢系統】<檢體採集原則>〔一般退件條件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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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特殊退件條件:
溶血(≧3+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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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檢體之儲存條件 |
(1)傳送前儲存條件:
(A)全血:於室溫可保存4小時; (B)血清:
於室溫可儲存24小時,於2~8℃可儲存7天;超過7天,必須分裝冷凍於-20℃以下可儲存1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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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檢體上機(檢驗)前儲存條件:
(A)可於24小時內上機檢測,分離血清
儲存於室溫; (B)無法於24小時內上機檢測,分離血清儲存於2~8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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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:
檢體於2~8℃冰箱保存4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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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追加(requesting additional) /複驗(repeat)條件 |
2天,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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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進一步檢驗(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)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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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受理時間 |
24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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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報告時效 |
(1)急診:40分鐘。(2)門診或病房急件:60分鐘。(3)病房一般檢
體:4小時。(4)門診一般件:8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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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檢驗方法 |
Colorimetric/Endpoint (Rate method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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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生物參考區間 |
0.6-1.2 mmol/L
檢驗備註:
1.治療最低濃度(服藥後12小時):1.0~1.2 mmol/L
2.最低有效濃度:0.6 mmol/L
3.治療最低濃度(服藥後12小時)>1.5 mmol/L有中毒之風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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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適應症 |
定量血清中Lithium濃度作為臨床治療及血中藥物濃度監控之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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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臨床意義 |
鋰鹽是用來治療躁鬱症,其可穩定情緒之機轉仍不清楚。鋰鹽劑型可為
膠囊、漿或錠劑,完全經由腸胃道吸收,且不與血漿蛋白結合。口服後
二到四小時血漿中濃度會達到最高值,主要是靠腎臟的排泄完成廓清作
用,單一次劑量後約95%鋰鹽於6-12小時後由尿液排出,剩餘劑量於
10-14天後排出。監測鋰離子的濃度可以確保病人確實遵從醫囑並預防中
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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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執行組別 |
(1)執行組別:生化組,(2)聯絡電話:04-8381456分機104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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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其他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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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資料來源 |
Lithium標準檢驗程序(SIP-HE-LI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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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生效日期 |
2022/7/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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